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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审议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山东:餐饮业如设最低消费将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时间:2026-04-28 04:00:58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焦点

核心提示

­本报济南3月29日电 记者潘俊强)29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实施消费

­  本报济南3月29日电 (记者潘俊强)29日,山东审议设最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举办的通过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实施消费者投诉首接负责制。消费

­  《条例》要求有关部门收到投诉后,益保饮业元下属于本部门处理的护条事项,能够当场处理的例山,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东餐低消,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的费将罚款决定,并告知消费者。处千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山东审议设最事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通过并告知消费者移交部门及其联系方式。消费有关部门应当受理消费者投诉未依法受理的益保饮业元下,对直接负责的护条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条例》还对采用网络、例山广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行为重点进行了规范,明确了采用网络购物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提供者的义务。此外,《条例》还对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了补充细化,并对餐饮业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等行为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应当明示商品、服务价格和消费金额,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经营者,将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该《条例》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  《 人民日报 》( 2017年03月30日 11 版)